财税58号文:票据税改,转贴不再免税,直贴也不再一次性征收

来源:票友君 作者:票友君 人气: 时间:2017-07-12
摘要:财政部又来新补丁,票据行业迎税务巨变! 今日财政部又发来新政策,票据行业税务政策巨变!对行业模式影响巨大!以下是58号文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

财政部又来新补丁,票据行业迎税务巨变!
 

今日财政部又发来新政策,票据行业税务政策巨变!对行业模式影响巨大!以下是58号文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58号文带来什么改变
 

为理解58号文的带来的影响,票友君来理一理票据在这轮营改增中的税收变化情况:

 

1、票据业务从直转分离,到一体化!

原票据业务营改增被分为两部分:a)直贴业务,b)转贴业务;直贴业务归属到贷款服务,按照6%简易征收;转贴业务则规划到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8号文后,直贴、转贴不再区分,全部按照持有期间利息收入计。有票友贴出了一个图片,可以比较好的现实这个期间的变化:
 


 

ps:16年前按照营业税机制,直贴作为贷款服务,期间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税;但对于转贴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3条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一体化,实现了谁持有谁交税!实现公平竞争,统一起跑线!

过往,所以的税都在直贴环节!加重了直贴的税负压力,比如我们按5%的贴现利率,1Y期限计算税负成本:

 

a)非三农直贴:

贴现价格=100/(1+5%)=95.2381

利息收入=100-95.2381=4.7619

增值税=利息收入*6%=4.7619*6%=28.57bp

按此贴现时的成本是28.57bp

 

简单算,即100*5%*6%=0.3%,即30bp没了

 

b)三农直贴:

精确算,14.29bp

简单算,100*5%*3%=0.15%,即15bp

 

这就存在很大的套利;规范的会计行在直贴业务上明显成本高,这也是部分行在直贴业务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8号文后,按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税,直贴到转贴的期限长短有银行机构决定,这使得原本的套利空间不再!更多的大行会愿意加入到直贴行业!

 

3、有利促进直贴业务,减轻企业负担

按之前的政策,直贴时收取全部的增值税,这些税收大部分被转移到直贴的企业身上!如此,企业贴现成本上升较多,按上述计算,预估在20-30bp!

 

如果按照2016年电票的5.6万亿直贴额,如此企业需要增加11.2-16.8亿税负成本!
 

问题: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怎么算?买卖差价要收税嘛?
 

按照58号文,增值税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纳税!那么这里的问题是怎么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如我们在买入的票据利率是6%,剩余期限是6个月,持有3个月后,以5%利率卖出了,这期间持有的利息收入是多少?

 

持有利息=(票面-贴现价格)*持有天数/365

按此=(100-100/(1.03))*3/12=0.7282

 

增值税为=0.7282*6%=0.0437,可见增值税为4.37bp

 

那么接下的问题是,3个月后卖出了,这期间有买卖价差,要征收税嘛?同比的债券是需要征收的!
 

营改增下,票据增值税征收变化历程

 

step1:推广期,将票据业务纳入到“贷款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

在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中在第第九条应税行为的范围界定中,第五点明确定义了贷款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step2:同期将转贴业务纳入到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2016年3月2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条,对金融同业来往利息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step4:对三农金融机构的直贴业务按3%简易征收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46号文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step5:将直贴和转贴不在区分,全部按照金融服务收取增值税!不再一次性征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